首页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3年) 第四章 航行情报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的 第三十三条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3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航行情报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的 第三十三条 航行情报编辑岗位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业务经历: 在持照航行情报编辑的带领下,进行航行情报实习编辑工作六个月以上,完成航行情报助理编辑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