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航行情报编辑岗位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业务技能:

熟悉本岗位工作程序;

熟悉民航航行情报的法规、规定,航行资料及航图的制作标准和规范;

能够独立对各技术部门提供的原始资料进行筛选、整理、核对,并提出使用处理意见;

能够独立编写民航机场使用细则;

能够独立编辑中国民航规定出版的航行资料和航图;

能够使用计算机系统进行航行情报编辑或进行航图的编辑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