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3年) 第五章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则第二条规定,未取得航行情报员执照从事航行情报岗位工作的,由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违法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200元以上1000元以…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