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3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飞行程序设计员岗位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业务技能;
熟悉本岗位工作程序;
能够应用中国民航有关飞行程序设计的标准、规定及国际民航组织有关飞行程序设计的标准和规定;
能够独立完成飞行程序设计的基本资料及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机场飞行程序的汇编上报工作;
能够独立进行机场目视/仪表进场程序、目视/仪表离场程序、目视/仪表进近程序和复飞程序的设计工作;
熟悉新建机场飞行程序设计工作中各设计阶段的相应要求和设计标准;
能够根据民用航空法规确定机场最低运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