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3年) 第四章 航行情报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的 第二十九条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3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航行情报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的 第二十九条 飞行程序设计员岗位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业务经历: 在持照飞行程序设计员带领下,参加二年以上飞行程序实习设计工作,并以其为主设计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机场的飞行程序,质量评定合格。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