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航行情报讲解员岗位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业务技能:

熟悉本岗位工作程序;

能够独立主持航行情报讲解服务,向机组或其他用户讲解飞行需要的航行情报;回答机组和其他用户在飞行准备中提出的问题;

能够向机组自我准备提供有关航行资料和其他技术资料;

能够独立主持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行情报服务;

能够独立使用计算机提取航行通告、雪情通告、飞行前资料公告和其他航行情报(如配备);

能够使用英语提供航行情报讲解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