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航行情报讲解员岗位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业务经历:

在持照航行情报讲解员带领下,参加航行情报讲解实习工作六个月以上,并能够在航行情报讲解岗位上完成辅助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