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航行情报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业务经历:

在持照航行情报员带领下,参加航行情报实习工作六个月以上,并能够在一种航行情报工岗位上完成辅助性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