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航行情报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业务技能:

能够利用航图进行地图作业,并进行一般领航计算;

能够使用航行情报服务的一般设施;

能够使用《航线手册》、《机场使用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等航行资料;

能够更换和修订航行资料;

了解航行情报工作岗位的工作程序;

能够判读航行通告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