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航行通告员岗位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业务经历:

在持照航行通告员带领下,参加航行通告实习工作六个月以上,并能够在航行通告岗位上完成辅助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