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航行情报员执照基础部分和岗位签注部分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知识:

国家航空法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文件的相关内容;

空气动力学原理和航空器飞行性能、航空器构造;

领航知识;

空中飞行规则和空中交通服务;

主要航空通信设备的工作原理及运用;

导航设备和助航设施工作原理及运用;

航空气象知识;

飞行计划、航空器管理和飞行签派基本知识;

机场、机场净空及机场有关设施;

航图的制作、识别和使用;

航行情报服务的规章、规则、规定、标准和各种航行资料的使用;

机场飞行程序设计和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基本知识;

计算机基础、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知识,文字处理软件的使用;

航空专业英语;

应当具备的其他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