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3年) 第三章 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执照申请人申请执照、参加考试或者执照持有人要求更改、更换、补办执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