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3年) 第三章 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 第二十条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3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 第二十条 执照持有人离开航行情报工作岗位,由执照持有人所在地的地区执照管理部门将执照和执照注销报告报送民航总局空管局,经民航总局空管局批准后,注销其执照。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