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2006年) 发布机关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的运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和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一百零五条,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以下简称空管设备)是指与民用航空飞行安全密切相关的通信、导航、监视及气象设备。 第三条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和航路(线)空管设备的开放、运行和关闭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空管设备开放、运行等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空管设备取得开放许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 本规则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含义如下: 第二章 空管设备的开放 第一节 空管设备的投产开放 第七条 申请开放的空管设备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第八条 空管设备运行单位申请空管设备投产开放许可,应当向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提交下列材料: 第九条 民航地区空管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完成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民航总局空管局审核。 第十条 民航总局空管局在收到民航地区空管局上报的申请人全部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核,并报民航总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 第二节 空管设备的定期开放和特殊开放 第十一条 申请定期开放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单位申请设备定期开放许可,应当向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三条 在下列特殊情况下应当对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进行特殊校验、验证: 第十四条 申请特殊开放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第十五条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单位申请设备特殊开放,应当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六条 民航地区空管局在收到申请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定期开放或者特殊开放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完成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 第三章 空管设备的运行和监督 第十七条 空管设备运行单位应当保证空管设备运行符合民用航空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八条 承担航路航线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空管设备,未经该设备开放许可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关闭。 第十九条 除依据本规则第十八条需要批准关闭空管设备的情形外,空管设备不能提供正常使用的,气象探测设备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期限的,设备运行单位应当关闭设备。对于… 第二十条 导航设备在飞行校验期间或者超出规定校验周期,不得提供使用。 第二十一条 空管设备定期校验结论为合格的,空管设备运行单位应当在收到校验结论后15个工作日内取得空管设备定期开放许可。在该15个工作日内空管设备可以依据校验结论提供使用。 第二十二条 空管设备运行单位发现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认为需要关闭空管设备并实施特殊校验的,应当在特殊校验合格后申请空管设备特殊开放许可: 第二十三条 民航总局空管局和民航地区空管局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方式对空管设备的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空管设备运行单位未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定关闭空管设备的,由相关的设备开放许可部门强制关闭该设备。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空管设备运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总局委托民航总局空管局或者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民航地区空管局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民航空管设备开放申请表(略) 2. 通信设备资料增改表(略) 3. 导航、监视设备资料增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