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200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单位申请设备定期开放许可,应当向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提交下列材料:

按照设备类型和本规则附件填写的设备开放申请表;

设备需要校验、验证的,应当提供合格的校验、验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