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2006年) 第二章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空管设备的开放 第一节 空管设备的投产开放 第七条 申请开放的空管设备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第八条 空管设备运行单位申请空管设备投产开放许可,应当向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提交下列材料: 第九条 民航地区空管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完成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民航总局空管局审核。 第十条 民航总局空管局在收到民航地区空管局上报的申请人全部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核,并报民航总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 第二节 空管设备的定期开放和特殊开放 第十一条 申请定期开放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单位申请设备定期开放许可,应当向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三条 在下列特殊情况下应当对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进行特殊校验、验证: 第十四条 申请特殊开放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第十五条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单位申请设备特殊开放,应当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六条 民航地区空管局在收到申请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定期开放或者特殊开放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完成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 第六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