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200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空管设备运行单位申请空管设备投产开放许可,应当向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提交下列材料:
按照空管设备类型和本规则附件1《空管设备开放申请表》、附件2《通信设备资料增改表》和附件3《导航、监视设备资料增改表》填写的空管设备开放申请表和适用的增改表;
空管设备需要校验、验证和试用的,应当提供合格的校验、验证和用户报告;
民航总局颁发的该型号空管设备的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
信息产业部颁发的无线电设备准入证;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申请对空气象广播设备投产开放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有关无线电管理部门的批复件;
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
符合气象及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定的证明材料。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申请沿跑道安装的气象探测设备投产开放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探测环境选择的批复件;
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
系统软硬件配置、各传感器安装位置和高度符合性材料;
连续30天的人工对比观测资料及对比结果;
机场特殊天气报告标准修改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