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2006年) 第二章 空管设备的开放 第一节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2006年) 第一节 第二章 空管设备的开放 第一节 空管设备的投产开放 第七条 申请开放的空管设备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第八条 空管设备运行单位申请空管设备投产开放许可,应当向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提交下列材料: 第九条 民航地区空管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完成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民航总局空管局审核。 第十条 民航总局空管局在收到民航地区空管局上报的申请人全部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核,并报民航总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