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2006年) 第二章 空管设备的开放 第一节 空管设备的投产开放 第十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2006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空管设备的开放 第一节 空管设备的投产开放 第十条 民航总局空管局在收到民航地区空管局上报的申请人全部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核,并报民航总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民航地区空管局向申请人颁发开放许可;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