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2006年) 第二章 空管设备的开放 第二节 空管设备的定期开放和特殊开放 第十五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2006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空管设备的开放 第二节 空管设备的定期开放和特殊开放 第十五条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单位申请设备特殊开放,应当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提交下列材料: 按照设备类型和本规则附件填写的设备开放申请表和增改表; 申请空管设备特殊开放的情况说明; 设备需要校验、验证的,应当提供合格的校验、验证报告。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