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200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单位申请设备特殊开放,应当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提交下列材料:

按照设备类型和本规则附件填写的设备开放申请表和增改表;

申请空管设备特殊开放的情况说明;

设备需要校验、验证的,应当提供合格的校验、验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