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空管设备运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总局委托民航总局空管局或者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民航地区空管局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向其主管单位提出给予该单位主要责任人行政处分的建议:
违反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未取得空管设备开放许可擅自投入使用的;
违反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
违反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空管设备应当关闭未予关闭或者空管设备关闭后应当发布航行通告未予发布的;
违反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导航设备在飞行校验期间或者超出校验周期提供使用的;
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空管设备定期校验结论不合格应当关闭未予关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