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2006年) 第四章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空管设备运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总局委托民航总局空管局或者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民航地区空管局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