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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200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的运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和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一百零五条,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以下简称空管设备)是指与民用航空飞行安全密切相关的通信、导航、监视及气象设备。 第三条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和航路(线)空管设备的开放、运行和关闭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空管设备开放、运行等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空管设备取得开放许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 本规则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含义如下: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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