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2006年) 第三章 空管设备的运行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空管设备的运行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空管设备运行单位发现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认为需要关闭空管设备并实施特殊校验的,应当在特殊校验合格后申请空管设备特殊开放许可: 不能提供正常使用; 不能提供连续、准确、可靠的引导信号; 有必要实施特殊校验的其他情形。 特殊校验不影响定期校验的正常校验周期。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