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2006年) 第三章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200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空管设备的运行和监督 第十七条 空管设备运行单位应当保证空管设备运行符合民用航空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八条 承担航路航线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空管设备,未经该设备开放许可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关闭。 第十九条 除依据本规则第十八条需要批准关闭空管设备的情形外,空管设备不能提供正常使用的,气象探测设备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期限的,设备运行单位应当关闭设备。对于… 第二十条 导航设备在飞行校验期间或者超出规定校验周期,不得提供使用。 第二十一条 空管设备定期校验结论为合格的,空管设备运行单位应当在收到校验结论后15个工作日内取得空管设备定期开放许可。在该15个工作日内空管设备可以依据校验结论提供使用。 第二十二条 空管设备运行单位发现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认为需要关闭空管设备并实施特殊校验的,应当在特殊校验合格后申请空管设备特殊开放许可: 第二十三条 民航总局空管局和民航地区空管局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方式对空管设备的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空管设备运行单位未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定关闭空管设备的,由相关的设备开放许可部门强制关闭该设备。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