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2006年) 第三章 空管设备的运行和监督 第十九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2006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空管设备的运行和监督 第十九条 除依据本规则第十八条需要批准关闭空管设备的情形外,空管设备不能提供正常使用的,气象探测设备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期限的,设备运行单位应当关闭设备。对于需要发布航行通告的情形,空管设备运行单位应当同时通知航行情报部门发布航行通告。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