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2006年) 第三章 空管设备的运行和监督 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2006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空管设备的运行和监督 第十八条 承担航路航线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空管设备,未经该设备开放许可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关闭。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