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第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股东应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设立期货公司,持有100%股权的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净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 第九条 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可以从事商品期货经纪业务;从事其他期货业务的,还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资格。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期货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或者注册资本,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拟持有期货公司100%股权的,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任职资格。期货公司应当向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变更住所,应当妥善处理客户的保证金和持仓,拟迁入的住所和拟使用的设施应当符合期货业务的需要。期货公司在中国证监会不同派出机构辖区变更住所的,还应当符合下…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变更住所,应当向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向拟设立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营业部变更负责人的,拟任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营业部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妥善处理客户的保证金和持仓,拟迁入的营业场所和拟使用的设施应当满足期货业务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营业部终止的,应当先行妥善处理该营业部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结清期货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因遭遇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申请停业的,应当妥善处理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清退或转移客户。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停业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解散、破产的,应当先行妥善处理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结清期货业务。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设立、变更、解散、破产、被撤销期货业务许可或者其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的,期货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者媒体上公告。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的许可证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许可证正本或者副本遗失或者灭失的,期货公司应当在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者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持登载声明向…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