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的许可证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许可证正本或者副本遗失或者灭失的,期货公司应当在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者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持登载声明向中国证监会重新申领。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