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向拟设立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设立营业部申请书;
拟设立营业部的决议文件;
申请日前3个月月末的风险监管报表;
营业部的管理制度文本;
拟任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或证明;
拟任用从业人员名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检验合格证明;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设立营业部申请书;
拟设立营业部的决议文件;
申请日前3个月月末的风险监管报表;
营业部的管理制度文本;
拟任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或证明;
拟任用从业人员名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检验合格证明;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