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停业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停业申请书; 停业决议文件; 关于处理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结清期货业务的情况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