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第八条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八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第八条 设立期货公司,持有100%股权的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净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