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第九条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第九条 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100%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