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设立期货公司申请书;

公司章程草案;

经营计划;

发起人名单及其审计报告;

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名单、简历和相关资格证明;

拟订的期货业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

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