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设立期货公司申请书;
公司章程草案;
经营计划;
发起人名单及其审计报告;
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名单、简历和相关资格证明;
拟订的期货业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
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设立期货公司申请书;
公司章程草案;
经营计划;
发起人名单及其审计报告;
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名单、简历和相关资格证明;
拟订的期货业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
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