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期货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变更注册资本申请书;

股东会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文件;

股东变更出资的合同,以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书;

变更注册资本的详细方案;

模拟计算的变更注册资本后的资产负债表、风险监管报表;

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材料;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