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 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受让股权,或者有关联关系且合计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受让股权。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