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变更住所,应当向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变更住所申请书; 变更住所的详细计划; 拟变更后的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检验合格证明; 妥善处理客户保证金和持仓的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