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变更住所,应当妥善处理客户的保证金和持仓,拟迁入的住所和拟使用的设施应当符合期货业务的需要。期货公司在中国证监会不同派出机构辖区变更住所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

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未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