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第六条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第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 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引用法条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