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

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