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5年)

发布机关 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强化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全面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追究的规定适用于本院党组、党组成员及其他院级领导干部,院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党组织及其负责人。本办法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在院党组统一领导下开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监督、组织落实。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坚持权责一致、有责必究、实事求是、依规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行“一案双查”,院纪检监察部门在调查违纪案件时,既要查明违纪人员的直接责任,又要查明相关领导干部履行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领导干部及廉政监察员… 第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方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本院党组和院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党组织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院党组主要负责人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院其他院党组成员和其他院级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院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负责人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领导干部及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廉政监察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实施

第十六条 院党组在工作中发现需要追究责任的问题线索,对其中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可以直接作出责任追究的决定;对事实和责任尚需核实的,应当交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再研… 第十七条 院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在案件审查、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干部监督及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需要追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问题线索,应当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后提出意见报… 第十八条 院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在工作中发现需要追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后提出意见报院党组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院党组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印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通知书》,并按照下列分工交付办理: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被追究责任的情况,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送相关组织人事部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并将其作为管理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听取被追究领导干部本人的意见和申辩,并记录在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负责人,包括该机构和单位的正、副职领导干部;所称纪检监察领导干部,包括纪检监察部门中层正、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和直属单位纪委负…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党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并按照相关规定将本院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情况逐级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党风…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