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5年) 第三章 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实施 第十六条 院党组在工作中发现需要追究责任的问题线索,对其中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可以直接作出责任追究的决定;对事实和责任尚需核实的,应当交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再研… 第十七条 院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在案件审查、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干部监督及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需要追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问题线索,应当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后提出意见报… 第十八条 院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在工作中发现需要追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后提出意见报院党组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院党组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印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通知书》,并按照下列分工交付办理: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被追究责任的情况,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送相关组织人事部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并将其作为管理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听取被追究领导干部本人的意见和申辩,并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