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院党组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印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通知书》,并按照下列分工交付办理:
需要给予批评教育的,由相关院党组成员、其他院级领导干部及相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负责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院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需要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由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上述人员和机构、单位应当在责任追究事项办理完毕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办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