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5年)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实施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5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实施 第十八条 院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在工作中发现需要追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后提出意见报院党组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