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院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在案件审查、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干部监督及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需要追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问题线索,应当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后提出意见报院党组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