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5年)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实施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5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实施 第十六条 院党组在工作中发现需要追究责任的问题线索,对其中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可以直接作出责任追究的决定;对事实和责任尚需核实的,应当交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再研究决定。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