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听取被追究领导干部本人的意见和申辩,并记录在案。
对组织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申请复议,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对组织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申请复议,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