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5年) 第四章 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负责人,包括该机构和单位的正、副职领导干部;所称纪检监察领导干部,包括纪检监察部门中层正、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和直属单位纪委负…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党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并按照相关规定将本院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情况逐级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党风…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