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同时受到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同时受到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较长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