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院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负责人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对上级领导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不传达贯彻、不研究部署、不组织实施、不督促落实,或者对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事项敷衍推诿、拒不办理的;
对直接管辖的部门或下属疏于管理监督,对已经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及时进行教育提醒、督促纠正的;
对职责范围内的纪律作风建设措施不力,导致职责范围内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得不到有效解决,或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不及时报告纪检监察部门,不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或者对违纪违法人员包庇袒护的;
具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