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强化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全面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追究的规定适用于本院党组、党组成员及其他院级领导干部,院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党组织及其负责人。本办法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在院党组统一领导下开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监督、组织落实。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坚持权责一致、有责必究、实事求是、依规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行“一案双查”,院纪检监察部门在调查违纪案件时,既要查明违纪人员的直接责任,又要查明相关领导干部履行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领导干部及廉政监察员… 第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方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目录 第一条